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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04/25

食品法規導讀: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(2016-04-22 公布,2018-07-01 生效)

本文版權沒有,歡迎使用

本文同步發表在 阿原創新顧問公司


前言:

在研究一段時間後,美國發現他們原來他們經常食用的氫化植物油 (其中部份氫化容易形成反式脂肪,與來自動植物的順式脂肪酸不同)。從 2006 年開始強制標示,在營養成份標示中,位於脂肪的下方 (後來台灣的法規也是要求這樣的標示)

參考資料:Trans Fat Now Listed With Saturated Fat and Cholesterol



January 2006: Trans Fat Now on the Nutrition Facts Label



讀者的要有這樣的觀念,食品標示目的之一,就是透明化,讓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或不要

使用一般人可以看懂的表達方式,以及適當的字體大小,讓消費者在讀過標示之後,決定要不要購買。不買的理由包括疾病型的因素,例如有特殊疾病不能吃含有某些成份的食物。另一個原因,是讓消費者自由購買,例如消費者不喜歡基因改造食品,不喜歡含防腐劑,不喜歡色素等,可以透過標示來決定是否購買。

當美國決定要逐步禁止部份氫化植物油,考量到廠商的情況,以及阿原認為這類的東西沒有急性毒,所以逐步進行,先強制業者要標示,讓消費者減少購買這樣的產品,才立法禁止使用部份氫化植物油。 台灣就參考這樣的模式,先強制要標示反式脂肪的含量,才禁止。


2016-05-16 美國 FDA 的新聞 The FDA takes step to remove artificial trans fats in processed foods


小標題:預期這樣的措施會降低心血管疾病,以及預防每年數千個因為心臟病死亡的事件





法規導讀:

1.  法規隨著時間會修正廢止,有需要的讀者請自行確認是否有最新的修正
2.  法規的部份使用黑色字體,並使用粗體、協體、背景色等方式強調重點,阿原導讀則使用藍色紅色等採蔡字體

公告:發布訂定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 【發布日期:2016-04-22】 

衛生福利部於今日(4月22日)發布訂定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,規定自107年7月1日,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。

加工過程產生的反式脂肪,主要來自於經過氫化的植物油,其氫化過程會改變脂肪的分子結構,其優點為讓油更耐高溫、穩定性增加,並且增加保存期限,但同時也會因為不完全氫化而產生反式脂肪。

依研究調查顯示,限制人工反式脂肪酸之攝入量,有助於降低冠狀動脈疾病之風險,且考量飲食中人工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為部分氫化油 (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,PHOs) 之使用,美國 FDA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正式發布通知,將 PHOs 從 GRAS (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) 清單中移除,未來除非經美國 FDA 許可之食品外,均不可使用 PHOs,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,並給予食品業者三年時間調整因應此規定。

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民健康,避免食品中所含人工反式脂肪酸對人體健康之危害,讓民眾食的安心,於今日發定訂定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,規定自 107 年 7 月 1 日(以製造日期為準),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,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8 條,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阿原的疑問,不曉得是否有學者比較過台灣、美國、其他國家的國民對於部份氫化植物油的攝取量? 不曉得台灣是否有相關的研究報告 (阿原沒有去求證),若沒有,就直接使用美國的數據,立法禁止台灣使用部份氫化植物油,是否過於武斷。



法規: 訂定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 【發布日期:2016-04-22】

主旨:訂定「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」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 (Fully hydrogenated oils,FHOs) 及不完全氫化油(或稱部分氫化油,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,PHOs)。完全氫化油,指經氫化處理,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,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,得使用於食品。

阿原查過,在食品法規中找不到公告法,碘價的測定方法,因此到 CNS 找油品的測定方法。若讀者有興趣,請自行參考 CNS 3646。

CNS 3646   N6081
食用油脂檢驗法-碘價之測定
Method of test for edible oils and fats - Determination of iodine value
狀態: 現行標準 最新日期: 098/05/22 確認日期: 103/09/30
版本
中文版
價格(新台幣)
10


    二、不完全氫化油,指經氫化處理,但未達完全飽和,碘價大於四之油脂,不得使用於食品。

    三、實施日期: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(以製造日期為準)。